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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1. 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2. 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必備文件:
  • 負責人身影本
  •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 (組)畢業證書影本
  • 最近二年未曾資遣或解雇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 無違反法令證明書
本公司應服務項目如下
  1. 負責製作申請外籍勞工文件,並配合貴廠共同辦理申請外籍勞工手續。依貴廠所需求,負責訓練及挑選合適之外勞,辦理外籍勞工入境前之體檢、護照、良民證、簽證、勞工部技能測試及其相關文件。
  2. 外勞入境後,本公司配合廠所準備外勞之宿舍及生活必備用品,辦理外勞體檢及居留等事宜。
  3. 外勞因個人因素無法勝任工作返國時,本公司應立即儲備遞補人員,經貴廠所挑選後立即辦理入境工作。
  4. 不定期派員前往貴院所訪視所聘雇之外籍勞工,並給與工作上及生活上之必要輔導。
  5. 有關外勞在台之工作、生活及離台等事務依協調事項,由本公司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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