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養護機構看護工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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