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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基本資格。

  1.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為直系血親、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一等親內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2.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經醫療團隊評估需24小時照顧者。
  3.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者。

 (二) 或持有以下項目之身心障礙手冊。

1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級以上

7

染色體異常

重度級以上

2

軀幹障礙

重度級以上

8

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級以上

3

智能障礙

重度級以上

9

植物人

重度級以上

4

自閉症

重度級以上

10

精神病

重度級以上

5

老人癡呆症

重度級以上

11

多重障礙者
( 至少具有前10 項
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6

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級以上

 

申請人應備齊之文件
  1.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2.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評估方式

 (一)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

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

 (二)24小時照顧之參考評估工具:

  1. 衛生署修訂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及所附之「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
  2.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使用內政部「非中低收入戶失能老人或身心障礙者輔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試辦計畫」評估量表。
申審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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